期貨投資者維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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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投資者維權指南

     
      期貨投資者權益受到侵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解決途徑,如:協商、調解、信訪投訴、仲裁或訴訟等。
      一、自行協商
      一般來說,協商解決是處理糾紛的第一步,同時也是比較直接的做法。經驗證明,如果爭議雙方能夠本着互諒互讓的態度,心平氣和地進行談判和協商,往往能夠達到雙方都滿意的結果。投資者應把它作為爭議解決的首選方式。
      二、自願調解
      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投資者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業協會調解,經調解,當事人就糾紛的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署《調解協議書》。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當事人申請並經調解員簽字後,調解機構可在《調解協議書》上蓋章,《調解協議書》經調解員和調解機構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2014年3月,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證監局指導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河南省期貨業(巡迴)社會法庭成立,免費為投資者調解河南省轄區內涉及期貨業的民商事糾紛。2017年8月,河南省期貨基金業協會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合作建立河南轄區調解工作站,拓寬糾紛解決渠道,專業、公正、高效調解轄區期貨糾紛。
      河南期貨業社會法庭(巡迴)電話:0371-69337571。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河南調解工作站電話:0371-69337576。
      三、信訪投訴
      如果投資者合法權益因市場相關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侵害,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投訴舉報,要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如果侵權者涉嫌非法經營行為或刑事犯罪的,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舉報,檢舉揭發各種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以便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可以通過正當渠道向新聞媒體請求支持或對違法者實施輿論監督。
      中國證監會投訴渠道包括:“12386”中國證監會熱線;中國證監會信訪電話:010-66210166   010-66210182;河南證監局信訪電話:0371-69337560。
      四、仲裁
      通過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糾紛時,也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具有靈活高效、專業性強的特點,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例如,投資者與公司簽訂的委託買賣協議中,在“協議爭議解決的方式”上就列明協商、調解或者仲裁等項。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2014年9月,河南證監局聯合鄭州仲裁委員會成立鄭州仲裁委員會期貨業分會,聘請28名專業仲裁員開展期貨專業仲裁工作。
      鄭州仲裁委員會期貨業分會電話:0371-69337571。
      五、訴訟
      如果糾紛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上的救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院有義務受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訴訟,是司法行為,投資者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同時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其判決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另外,我國訴訟程序上實行兩審終審制,投資者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六、重要提示
      無論投資者採用上述何種解決方式,為使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應注意:
      1.保存好相關證據
      平時注意保存好自己與營業部或相關交易方之間的憑證,如開戶協議、委託協議,成交單據等,一旦發生糾紛,這些就能成為法律上的證據。在仲裁庭或法庭上,這是支持你所主張事實的最重要證明。
      2.善於藉助法律專業人士作用
      由於糾紛專業性比較強,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比較多,一般投資者都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也沒有時間和精力去處理,因此要學會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尋求他們的指導和幫助,必要時可委託律師代理仲裁或訴訟,這對於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3.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如果糾紛久拖不決,可能影響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更重要的是,權利的保護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對於一般的糾紛,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3年不主張自己權利的,法院將不予保護。所以投資者應儘早以事後能夠證明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4.非法活動受害人救濟途徑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7號)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此外,根據《關於整治非法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8]1號)有關規定:如果非法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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